长城交管卡 | 一切为了您
首页
长城交管卡
交管查询
学车
买车
二手车
BBS社区
商城
车友e家
当前位置:
首页
>
汽车
>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发布时间:2007-04-04 16:54 来源: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满分为
12
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12
分、
6
分、
3
分、
2
分、
1
分五种(附件
3
)。
第四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
12
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四十八条
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相关新闻
买车
卖车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帮助信息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7 长城交管卡车友俱乐部e7560网
主办单位:武汉兰芯数据定向传媒有限公司
信息提供:武汉市交管局 客服电话:027-83560893
email:webmaster(#)e7560.com